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李起超
郭森發
鼎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件上訴人各自請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各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認定理由如備註欄),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各上訴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各上訴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三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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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參酌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出售價格及相關銷售文件(見原審卷六第225至255頁、第357頁),實際出售價格除「B2愛區」、「無量壽苑區宗排」外,並無低於牌告價之最低價,足見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訂「牌告價」應可資為各該牌位、塔位之訴訟標的價額參考, 爰逕以「牌告價之最低價」定各牌位、塔位之價值,應較符合各上訴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至於「B2愛區」部分則以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之價格25,000元定之;至「無量壽苑區宗排」則參考「無量壽苑區宗31排」牌告價之中間價,酌定為22萬元。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