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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温菀婷律師
林旭紋
被
上訴
人 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鎮洋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