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被 告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謝應得
被 告 莊天穗(原名莊沂達)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世仁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
可參。
二、
經查,本件原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蘇金安,
嗣於民國112年7月16日變更為陳世仁,有臺南市政府函在卷可參。
惟未據陳世仁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