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法定
代理人
蘇慧貞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温菀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群菲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佩瓊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報酬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兩造
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