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鄭鴻威
律師即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0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78,571元,逾期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9,13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