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黃楷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