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黃楷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司法文書寄存登記簿、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7、49、50之1頁)。
惟再審原告
迄未依限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裁判費查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51、53、55頁),依
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