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玖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建明
共 同
複 代 理人 陳奕璇律師
陳美秀(即陳耀周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岑(即陳耀周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淑(即陳耀周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卿(即陳耀周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伶(即陳耀周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睿(即陳耀周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被上訴人「陳羅芳艷」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羅芳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