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慕華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665萬6,889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
129萬3,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