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抗字第34號
抗 告 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 美 華
張 育 豪
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三人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等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就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中關於
主文「原裁定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