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2號
抗 告 人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黃世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廖賴愛平間請求返還
所有權狀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抗告人對原審之
反訴部分提起
上訴,因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駁回其關於反訴部分之上訴,抗告人對本院
前揭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