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上字第26號
莊榮兆
上列
反訴原告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反訴原告於
本件訴訟中具狀提起反訴,依「反訴聲明」及「附帶反訴聲明」
所載,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2,000萬元,且係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合計為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
惟未據反訴原告等繳納。
爰依
首揭規定,命反訴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