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勞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張國偉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
上訴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