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龔素秋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代 理 人 王崑斗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111年12月14日、112年3月14日及112年9月13日
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為了解本院民國111年8月10日、111年12月14日、112年3月14日及112年9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與庭訊詳情是否有所差異並加以比對之必要,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之被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核對釐清筆錄所述內容,
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是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