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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勞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龔素秋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代  理  人  王崑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111年12月14日、112年3月14日及112年9月1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了解本院民國111年8月10日、111年12月14日、112年3月14日及112年9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與庭訊詳情是否有所差異並加以比對之必要,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核對釐清筆錄所述內容,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是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