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抗字第53號
抗 告 人 坤霖精密有限公司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假扣押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裁定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及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112年度司全字第8號裁定均廢棄。」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