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
抗告人因與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伊之第一審
訴訟代理人收受判決日期為民國(下同)111年10月20日,伊於111年11月9日提起
上訴,並未逾
上訴期間,原裁定駁回伊之上訴,顯係違誤,
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85頁)。抗告人主張伊之訴訟代理人收受判決日期為111年10月20日
云云,
並無可採。本件第一審判決既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則自送達
翌日起算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11年11月8日,抗告人遲至111年11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原審法院收文戳章
可按(見原審卷第93頁),依上說明,本件上訴已經逾期,應予駁回。
四、
綜上所述,抗告人之上訴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原裁定以上訴逾期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
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孫玉文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