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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四季洋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鈴宏 
訴訟代理人  蔡虔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澤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112年3月6日、112年4月10日、112年8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本案),因開庭筆錄非有聞必錄,係由法院人員選擇性記載,致遺漏重要內容而損及其訴訟上之利益,為瞭解民國(下同)111年7月18日、112年3月6日、112年4月10日、112年8月17日(應為8月7日)、112年10月26日程序之庭期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