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四季洋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澤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112年3月6日、112年4月10日、112年8月7日
準備程序期日、112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
本案),因
開庭筆錄非有聞必錄,係由法院人員選擇性記載,致遺漏重要內容而損及其訴訟上之利益,為瞭解民國(下同)111年7月18日、112年3月6日、112年4月10日、112年8月17日(應為8月7日)、112年10月26日程序之庭期內容,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
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被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