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許庭賓
許庭豪
許庭瑋
兼上三人
李玉麟
江美玉
陳義銘(即陳麗雲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一人
廖盈雅
廖盈惠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言劼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廖盈姿
上一人
陳世傑(即陳家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宛茹(即陳家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瑾(即陳家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吉(國外公送)
陳家斌
陳家勲
陳富美
陳逢玉
陳逢珠
陳逢鶯
黃春英(國外公送)
Alexander Chen(國外公送)
Elizabeth Chen(國外公送)
Michelle Chen(國外公送)
劉秋菊
陳瑩如
陳瑩若
受告知訴訟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被上訴人 沈維珉
本件應由周素女、陳世傑、陳宛茹、陳昱瑾為原視同上訴人陳家祥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陳家祥於民國114年9月13日死亡,其配偶周素女、長子陳世傑、長女陳宛茹、次女陳昱瑾為其法定
繼承人(下稱周素女等人),此有陳家祥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陳昱瑾
戶籍謄本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85至189頁)。周素女等人本應依法承受訴訟,然
渠等未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於114年11月13日通知周素女等人應依法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91頁),周素女等人
迄今尚未具狀為之,他造當事人即被上訴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周素女等人為原視同上訴人陳家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洪挺梧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