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來喝湯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李明峯律師
許慈恬律師
吳毓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再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52,618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經本院於114年8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
可參。
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