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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陳金治
訴訟
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
視同
上訴人
劉易智即劉大群
被 上 訴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
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