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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羅偉
訴訟
代理人
湯偉
律師
被
上訴人
鉑金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榕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