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蘇清豪
蘇清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
委任狀。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
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
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
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認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