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
複代理人 李其昀 住○○市○區○○路000號1樓
相 對 人 許金益 住○○市○○區○○路00巷0號
許崇賓 住○○市○○區○○路00巷0號
共同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58號(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17號、原審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1號,民國113年6月28日判決)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林福來
調解委員 吳森豐委員
聲請人複代理人 李其昀
相對人 許金益
相對人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許金益、許崇賓願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5萬元。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府城分行帳戶(戶名: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
二、相對人許金益、許崇賓同意如另一人未給付第一項金額,願
代負清償責任。
三、相對人不追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3166號偽造文書、詐欺等告訴之刑事責任。
四、
兩造同意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390、393號之
提存事件相關之權利義務均互不主張。
五、兩造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聲請人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聲請人複代理人 李其昀
相對人 許金益
相對人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鄭鈺瓊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