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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勞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再字第2號
抗告
人 劉永曾
上列
抗告人
因與
相對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