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聲字第9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民國113年10月4日、113年11月15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條及第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下稱
系爭事件)之
上訴人,為確認系爭事件民國113年10月4日、113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之內容,及受命法官指示之事項,以免疏漏,故聲請
上揭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權益。
爰依
前揭規定,聲請許可自費交付上述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含聲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所稱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
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