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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勞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藝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民國113年10月4日、113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條及第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確認系爭事件民國113年10月4日、113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之內容,及受命法官指示之事項,以免疏漏,故聲請上揭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權益。前揭規定,聲請許可自費交付上述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含聲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