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莊美玲 住○○市○○區○○○0號
莊振順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2萬6,834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原法院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萬7,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8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其另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在案,上訴人自應如數繳納。茲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