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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陳銘燦
陳銘蒼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吳立瑋
律師
被
上 訴
人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
劉鍾錡律師
參 加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上列
當事人
間確認
債權
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