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郭思吟律師
上訴人    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緯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謝旻宏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蕭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