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柯桃汝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力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791,206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68,94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
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周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