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易字第22號
再審原告 A01
A03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1,120元,未據繳納;另再審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應有A02、A032人,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
惟本件再審
聲請狀僅有A02之簽名,而未經A03簽章,亦
非合法代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㈠如數補繳裁判費11,120元。㈡於本件再審
聲請狀補正法定代理人A03之簽章。逾期未為
上開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