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劉秀枝000000000000000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黃錦風、黃美雲、黃盈彰(原名黃錦章)間請求給付
無因管理費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357元(計算式:302,119元×3=906,357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8,0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
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