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上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承愷
陳家祥律師
複代理人 沈智揚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許可偕同
輔佐人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
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
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聲請於期日偕同美國籍人士Tony Hung到場為輔佐人,然本院審酌Tony Hung係於聲請人離開相對人公司後,始開始輔導、照護聲請人,且其自身並無身心障礙或
法律相關學識經驗證明,
難認必可於期日強化聲請人為
本案事實之主張、法律之陳述、證據
抗辯及
訴訟標的之
捨棄認諾等訴訟行為;況聲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業經委任專業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已得以言詞或書狀為事實上、法律上之充分陳述並申明證據方法,足以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益。故認
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