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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建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
代理人
李權哲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被
上訴
人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