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楊坤升
代 理 人 蔡笠煬
相 對 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曾靖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第11529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114338號」。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案號「第114338號」之記載,誤載為「第115293號」,
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對於裁定已合法再抗告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