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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楊坤升  
代  理  人  蔡笠煬  
相  對  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代  理  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第11529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114338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案號「第114338號」之記載,誤載為「第115293號」,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對於裁定已合法再抗告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曹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