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世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賴泓安間請求履行契約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號)提起抗告。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