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上字第24號
抗 告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賴泓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4號)提起抗告。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所提出之本件民事
抗告狀記載其訴訟代理人為黃世,然未提出
委任狀,亦應於
上開補正
期間內提出委任狀,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