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一、
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分編原案號:114年度重上字第24號,下稱前案),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業經原審於民國113年7月17日、114年2月5日裁定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並送達
兩造確定在案(原審卷第59-61頁、前案卷21-2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610元(原審114年2月5日民事裁定之裁判費,未
適用
上開新修正之裁判費徵收規定而有誤,
附此敘明),未據
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有2次
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分別於114年3月21日、114年10月15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9號、114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
駁回在案。
二、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萬8,61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