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再字第9號
再 審原 告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上海秉銘工控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0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再審裁判費122,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