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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度上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峰
被
上 訴
人 林蘇娥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確認
本票
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並再行
準備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許育菱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