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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葉怡欣律師
            簡嘉宏律師                               
被 上 訴人  B01  


訴訟代理人  張博皓律師
            周宜瑾律師                               
被 上 訴人  C01  
訴訟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9年間與被上訴人B01(下稱B01)結婚,並育有二女,詎被上訴人C01(下稱C01,與B01合稱被上訴人2人)知悉B01為已婚之人,卻仍與B01於114年8月10日期間,有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足見被上訴人2人於上開時間在C01住處內有摟抱、在對方面前換衣服、過夜等情;另於114年8月25日至26日期間,被上訴人2人則有一同入住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房號0000房間(下稱系爭旅館房間),被上訴人2人上開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當社交行為,已嚴重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造成上訴人重大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2人連帶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辯以:
 ㈠B01部分:上訴人與B01近年來夫妻情感難謂良好,C01則為兩造之共同好友,經常居中擔任調和角色。B01於114年8月10日因與上訴人談論離婚而情緒低落,便獨自在外遊蕩,嗣C01擔心B01在外發生危險,遂邀B01前往其家中談心,過程中B01有喝較多酒,不確定有無造成C01困擾,故在LINE上與C01聊及此事,而有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然觀諸該訊息全文內容尚屬朋友之間日常戲謔或開玩笑之對話,上訴人所指被上訴人2人間有摟抱、在對方面前換衣服、過夜等情,均屬其主觀臆測。又B01個性外向,與朋友相處時偶爾會開玩笑戲謔,縱有親暱言語亦不代表當然超出友誼界線,此可由兩造與另一名友人即訴外人D01共4人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即可見4人互動常以輕鬆幽默之方式,上訴人從未表示不悅,甚至偶有一同參與玩笑,可見均屬異性友人間正常社交行為。另B01因再度與上訴人談論離婚而發生爭執,固於114年8月25、26日期間入住系爭旅館房間,惟B01入住系爭旅館不僅有徵得上訴人同意,且邀C01前來該旅館房間,目的係需朋友陪伴訴苦,亦無違背倫常之意圖及行為。從而,上訴人所為主張均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2人間於上開時間、地點有何侵害配偶權之行為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㈡C01部分:被上訴人2人間固有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然114年8月10日係B01與上訴人間因離婚發生爭執,B01入住C01住家三樓客房時,因酒醉而行為失序,C01當時見狀已有刻意迴避,未對B01為逾矩之行為,此由該對話紀錄上下全文即可證明。另114年8月25日B01再度與上訴人因離婚發生爭執,遂選擇離家而獨自入住旅館,因C01擔心B01情緒不佳可能衍生自傷之行為,而同意B01要約,前往○○○○之系爭旅館房間內陪同B01,抒發情緒壓力,但並無任何逾矩行為。兩造3人於本案發生前是深交10年的好朋友,不論是上訴人或B01來向其抒發心情,其均會無條件陪伴,本件兩次上訴人所指之情事,緣由均係因上訴人與B01發生爭執,C01好意為B01抒發心情所生,就上訴人對其誤會如此之深,實在始料未及,且B01平時與多年好友間多以較為誇張、肉麻及開玩笑之方式進行互動,此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2人間存有曖昧情愫或不當交往關係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之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與B01於109年4月6日結婚,C01亦知悉B01係有配偶之人,有上訴人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21頁)。
 ㈡於上開婚姻存續期間,B01與C01間有如原證2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之對話內容(見原審卷第23-55頁)。
 ㈢兩造對於本案中兩造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之真正,均不爭執。
 ㈣另於上開婚姻存續期間,B01於114年8月25日20時54分許登記入住系爭旅館房間,C01於114年8月26日0時16分許起至同日5時47分許止,有與B01在系爭旅館房間同住,被上訴人2人進出情形如原審114年11月28日勘驗筆錄所示(見原審卷第250-251頁),有○○○○有限公司114年10月1日民事陳報狀及檢附之旅客登記表及監視器畫面資料(見原審卷第81-84、115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此從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觀之即明。又侵害配偶權利之行為,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然仍須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交往,或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與之交往,而交往互動方式已逾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始足當之。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定。行為人否認有侵權行為,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是上訴人主張其配偶B01與C01有互動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行為,就此有利之事實,應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任。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於114年8月10日在C01住處內有摟抱、在對方面前換衣服、過夜;於114年8月25日至26日期間,有一同入住系爭旅館房間,均已逾越一般男女正當社交行為,已侵害其配偶權一節,並提出附表一之LINE對話紀錄、旅館監視器錄影畫面為據。然查:
 ⒈被上訴人2人雖不爭執有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內容(原審卷第23-45頁),然經核對該訊息全文內容(即原證2對話紀錄),附表一訊息內容僅擷取片段,並非全文,參之全文前後脈絡,尚難逕認B01於114年8月10日在C01住處內有摟抱、在對方面前換衣服、過夜等情。再將原證2對話紀錄對照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內容後,呈現之上下文脈絡結果如下:
 ⑴C01固有如附表一編號一、六、七所示之訊息內容,然觀諸原證2對話紀錄全文內容,B01就附表編號一之「找我討抱」訊息有回應「我哪有」文字訊息,可認B01已有向C01要求擁抱一事為否認之情,而C01之後再向B01傳訊如附表一編號六之「要你抱枕頭」訊息內容,益徵被上訴人2人確未有在C01住處房間內有何摟抱行為。另就附表一編號七之「在樓梯間抱你起來的時候」訊息,由前揭對話紀錄內容,除可認B01於114年8月10日在C01住處內已有酒醉情形,衡情放任其在樓梯走動有可能發生跌倒之危險,因此以扶抱之方式幫助上下樓梯,在被上訴人2人間已有多年交情之情形下,尚難認有何違反常情之處,上訴人僅以此欲證明附表一編號七之訊息所示「抱起來」行為係屬基於男女情愫之擁抱,實乏依據。
 ⑵就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訊息內容,觀之前揭對話紀錄全文,其中B01傳送「不是呀 你在旁邊看我換嗎」後,C01則先後回覆及傳送「我叫你先穿我的T恤…然後在脫裡面的衣服跟胸罩啊…我背對你 還問你好了沒」、「沒啊,你自己成功脫了兩件」,足證B01於C01住處房間更衣時,C01雖有在場,然B01係先穿著C01之T恤後,由B01自行在C01之T恤內,將其上身之上衣、胸罩脫掉,過程中C01均背對B01,B01未曾在C01面前赤身裸體等情,應屬明確。另依附表一編號二之「你稍微睡著我就逃跑…我怕你真的在我面前脫褲子」之訊息內容,可知C01離開房間時,B01尚穿著褲子睡覺,益徵被上訴人2人並未有在上開時間,一同在C01住處房間內過夜之情形無訛,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有在對方面前換衣服、過夜,逾越一般男女正當社交行為一節,無可採信。
 ⑶被上訴人2人間固有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五之訊息內容,且話題內容雖較為鹹濕、露骨,然B01辯稱其經常在上訴人、C01及其他友人在內之LINE對話群組內,以此方式與C01嬉鬧調侃,上訴人未曾對B01反應有何不當之處等情,業據B01提出上開群組對話紀錄為據(原審卷第217至227頁),而參酌B01所提出之上開群組對話紀錄,可見B01在上訴人可見之群組內,對異性友人之對話用語常有誇張、肉麻、撒嬌或涉及性方面之言詞,堪認確屬B01與親友交際時慣用之互動模式,且上訴人並未對此於群組中表示過不悅或不宜之態度、想法,則其他親友實難預期或預料上訴人對B01此等與其他親友間互動之言行,會有受侵犯之感受。參以現代人際間大量使用通訊軟體為溝通管道,在網路世界以較為誇張、肉麻或開玩笑之方式對話,亦屬常見,則B01上開所辯,堪認可採,則附表一編號三、四、五之訊息內容,尚難認被上訴人2人間已逾一般人正常社交往來之分際。
 ⒉被上訴人2人間固有於114年8月26日0時16分許起至同日5時47分許止,同處在系爭旅館房間一情,然查:
 ⑴B01入住系爭旅館房間前,被上訴人2人間有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內容,此有原證2之對話紀錄在卷可佐(原審卷第49-55頁),觀之此訊息內容,可見不僅沒有任何曖昧鹹濕之親密對話內容,且B01詢問C01是否可以再收留時,C01不僅委婉拒絕,更於知悉B01入住系爭旅館房間後,仍向B01建議要向上訴人通知行蹤,且B01亦有向上訴人傳訊通知其在旅館等情,亦有B01與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可憑(本院卷第231頁),衡以男女偷情本應有不欲人知之隱私念頭,如被上訴人2人有欲發生逾越一般友誼分際之行為,C01大可答應讓B01留宿且無需讓上訴人知情,抑或被上訴人2人可直接前往旅館為之,C01何需於對話過程中表示拒絕B01之要求,甚至建議B01不要再刺激上訴人、與上訴人好好相處、要跟上訴人通知行蹤,避免家人擔心等情,是依C01此等言詞內容,實難認其有要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意。又B01如有要與C01為逾矩之行為,其亦大可完全不告知上訴人其行蹤,又何需主動讓上訴人知悉其當日在旅館,徒生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2人有逾矩行為之危險。況依前開說明,兩造3人係長達10年之朋友關係,被上訴人2人間基於往常互動模式及交誼關係,C01基於關心之意前往系爭旅館房間陪伴B01,亦難認有違常情。是依上開說明,尚難僅以被上訴人2人有於系爭旅館房間共處一段時間之情,即遽認被上訴人2人於系爭旅館房間內有發生逾越一般男女正當社交行為。
 ⑵又旅館房間即便有隱密之特色,究未必與發生性行為或逾矩行為必然相關,且經原審勘驗系爭旅館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C01、B01係以一前一後之方式進入該旅館內,且搭乘電梯時亦是分別站在對角,期間均未見其2人間有何親密舉動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可憑(原審卷第250-251頁)。據此,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2人於系爭旅館房間內有何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㈢基上說明,上訴人所舉證據,尚難認於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上訴人2人之互動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或兩造3人與其他親友一般互動模式所能容忍之範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有親暱不正常交往互動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侵害伊配偶權云云,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無足取。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2人連帶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表一:(B01以B稱之,C01以C稱之)
編號
訊息內容(原審卷第23-45頁)
一
C:那你那天找我討抱是怎樣…喝醉在鬧
二
C:啊不然我幫你脫胸罩嗎…?
B:不是呀 你在旁邊看我換嗎?
C:你還要我幫你脫,我叫自己處理的
C:最後還想脫褲子…我叫你穿著睡的
C:你稍微睡著我就逃跑…我怕你真的在我面前脫
   褲子
B:可是我醒來的時候 沒穿褲子
三
B:說不定 朋友妻 更刺激呀
四
C:現在有很多玩具可以玩~我都推薦朋友買來試
   試 XDD
B:交給異性 方便又快 玩具又不會給我抱抱呀
五
B:離婚你就可以
C:也許吧…反正你們都沒夫妻關係了,想打炮也
  不是不行,我自己是這樣想…但如果真的發生
  ,我還是不會想讓○○知道就是了
六
C:你在那邊盧我抱你,我丟枕頭給你要你抱枕頭
  你在那邊鬧
七
C:那天在樓梯間抱你起來的時候,是有看到小肚
   肚就是了

附表二:(B01以B稱之,C01以C稱之)
訊息內容(原審卷第49-55頁)
B:又想離家出走了
C:啥毀啊…?
C:又怎麼了嗎…=.=
B:星期二、三上班嗎
C:嗯嗯~要啊
B:好的
C:(傳送貼圖)
B:再收留我一天(?!
B:還沒想好要去哪裡
C:怎麼了啊?是要去哪?家裡不睡到處跑
B:不想待在家裡
B:哪裡都好
B:壓力大(?!還是負罪感(?!我也不知道
C:暫時也不適合來我家吧…真的…到九月底前,不要
  再刺激○○了
  他都已經準備接受這個事實了,畢竟你都這麼決定
  了,不如在家跟他相處這段時間,在一起也這麼多
  年了,還是有感情的吧
C:如果你要出去散心也可以去走走
B:所以我才想去別的方 哪裡都好
C:那你決定去哪就跟大家說一下,至少朋友知道你在哪
B:知道了
C:我晚點如果有空可以去陪你聊一下,都好~
B:我去外縣市你也會來嗎
C:太遠無法
B:餓了
C:還沒吃晚餐?快去吃點東西吧
B:要去買東西吃了
B:○○路 ○○○○
C:恩恩~~有跟○○.○○說嗎?
C:還有你家人
B:沒
C:還是說一下吧~別讓人擔心
B:晚點再說
B:我媽知道我在外面 只說注意安全,我有說明天早上
  就回去
C:恩恩~ok
B:來的話 充電線
C:晚點~有跟○○說嗎?會不會等一下打來問我…
B:他知道我在外面睡 不知道在哪
C:你有要喝什麼嗎…?
C:睡著?
C:我在樓下,你要下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