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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度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上訴 人  陳清美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柏瑾、林室融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35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計繳裁判費,若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繳,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依上開規定,免繳第三審裁判費。聲請人於民國115年8月28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7,35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3萬7,35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