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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度勞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坤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貿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原法院11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15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業經本院核上開案卷無訛,則原法院因聲請人之聲請而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該案之上訴程序,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115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時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