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坤義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合貿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5年度重
勞訴字第1號)提起
上訴,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
假處分、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
經查,
聲請人就原法
院11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15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業經本院核
閱上開案卷無訛,則原法院因聲請人之聲請而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該案之上訴程序,從而,聲請人提起
本件上訴(案號:
115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時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