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國抗字第6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12號裁定,提起
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其雖
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國字第1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自應如數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