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152號
抗 告 人 梁家華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繳納聲請回復原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第77之1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即明。抗告人對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52號命其繳納抗告裁判費之裁定聲請回復原狀,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周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