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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度抗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52號
抗  告  人  梁家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回復原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第77之1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即明。抗告人對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52號命其繳納抗告裁判費之裁定聲請回復原狀,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周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