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鄭江和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號事件民國114年10月16日、同年12月4日、115年1月29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明瞭及確認本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同年12月4日、115年1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
開庭內容,
爰聲請前開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合於期限規定,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