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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林宏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逸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5年度上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5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5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行準備程序,為核對確認及整理該次庭期中爭點整理、主張陳述、程序進行及訴訟方向等事項之重要陳述及記載,確保訴訟權及後續攻防,法請求准予交付前述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5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115年6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