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77號
抗 告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加徵十分之五,即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因不服本院115年7月31日所為裁定而提起
本件抗告,依
上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未據抗告人繳納,
爰依
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