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曾翊展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7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7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
準備程序期日、民國115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7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
上訴人,為查明
開庭內容,以維護訴訟上權益,
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另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7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
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明屬實;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
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
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得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