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劉清田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焜等間請求終止
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本院11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當事人,茲為確認筆錄之內容是否正確及維護
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民國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閱
上開卷宗屬實;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本件復查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上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