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度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蔡明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蔡淑萍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3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3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茲為確認筆錄之內容是否正確及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民國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閱上開卷宗屬實;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本件復查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上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雅菱